陶乙成律师亲办案例
恋爱期间,为一方购房出资,如何定性?
来源:陶乙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9
浏览量:419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李小姐经朋友介绍认识,恋爱期间,李小姐以购房为由,要求王先生向其转账10万元,王先生根据李小姐要求转款,双方无任何书面协议。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王先生要求归还10万元款项,李小姐不予理会,引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王先生对李小姐的转账性质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赠与财产系以结婚为目的的婚约财产,王先生与李小姐已经解除婚约,王先生要求返还财产合法有据,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律师在接受了王先生的委托后,分析了案情:

一、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根据转账凭证,可以证实付款的事实,但是因为双方之间没有借款协议,王先生又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具有借贷的合意,所以,王先生很有可能因为举证不力,承担败诉的后果;

二、按照婚约财产纠纷诉讼,同样,王先生不难证明向李小姐给付了财产,但是财产的性质,是否属于彩礼,同样较难认定;

三、按照不当得利纠纷诉讼,王先生应李小姐要求转款,实际是以共同生活、共同居住为目的而进行共同购房,双方分手后,共同生活、居住的条件不存在,李小姐受取上述款项即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所以应当按照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四、按照确权纠纷诉讼,王先生与李小姐在恋爱期间以共同生活、共同居住为目的而共同出资购房,虽房屋登记在李小姐名下,但是应属于双方按份共有。

本律师在综合评估举证的难易程度后,从诉讼策略角度出发,经和王先生商量,决定按照确权纠纷诉讼,经过本律师的大量取证、举证,我方实际证明目的是让法官内心确认,该10万元款项并非是双方共同生活的一般消费也不是王先生对李小姐的赠与,为了简化案件的审理难度,我方又主动放弃房屋增值部分利益,只要求返还王先生转账的10万元,后法院虽认定该10万元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但是也帮王先生达到了合理预期,可谓曲线救国,取得了很好的代理效果。

(笔者系本案王先生之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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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陶乙成
  • 执业律所:
    太仓金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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